2023-11-26
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目前的审批事项清除和审批制度改革计划
穗府〔2000〕50号
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目前正在审查
事项清除和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计划
(续上期)
广州市文化局
序号:47
一、审批事项(4项)
(一)开设营业文艺表演团体
根据《营业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根据1997年8月)。
(二)开设运营演出场所
根据《营业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1997年8月依据)。
(二)开设运营演出场所
根据《营业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1997年8月依据)。
(三)经营文物控制对象
根据《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范》(市人大于1994年11月发布实施)。
(四)开设运营舞厅、舞厅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3月国务院令第261号)。
二、审批事项(6项)
(一)个人艺术家经营表演资格
根据《营业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1997年8月依据)。
(二)表演经纪机构筹备组台表演
根据《营业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1997年8月依据)。
(三)开设电影放映企业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号,1996年5月)。
(四)维护市级文物古迹
根据《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范》(市人大于1994年11月发布实施)。
(五)市级文物古迹建设控制区建设
根据《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范》(市人大于1994年11月发布实施)。
(六)市级文物古迹向社会开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办法》(国家文物局令第二号,1992年5月颁发)。
三、审批事项(16项)
(一)开设演出经纪机构
根据《营业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1997年8月依据)。
(二)开设艺术品拍卖公司
根据《美术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1994年11月);《关于明确广州市文化局审批问题的批复》(粤文发〔2000〕18号)。
(三)举办赞助艺术品赛事、展览、展览等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美术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1994年11月);《关于明确广州市文化局审批问题的批复》(粤文发〔2000〕18号)。
(四)开设非学历艺术教育组织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规章》(国务院令第226号,1997年10月实施)。
(五)建立社会文化团体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9月依据)。
(六)外国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
根据《文化部对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范》(文化部令第11号,1997年8月);《关于明确广州市文化局审批问题的批复》(粤文发〔2000〕18号)。
(七)文物出国(境)展览
根据《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条例》(实施)(文物外发)〔1997〕29号);《关于明确广州市文化局审批问题的批复》(粤文发〔2000〕18号)。
(八)因私出国进行文化交流
根据《文化部对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范》(文化部令第11号,1997年8月);《关于明确广州市文化局审批问题的批复》(粤文发〔2000〕18号)。
(九)开设文物古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1991年6月全国人大变更依据)。
(十)划分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1991年6月全国人大变更依据)。
(十一)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古迹的重建、重建和改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办法》(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1992年5授予)。
(十二)文物古迹的转移或者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1991年6月全国人大变更依据)。
(十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区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办法》(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1992年5月授予)。
(十四)文物古迹的使用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1991年6月全国人大变更依据);《关于明确广州市文化局审批问题的批复》(粤文发〔2000〕18号)。
(十五)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办法》(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1992年5月授予);《关于明确广州市文化局审批问题的批复》(粤文发〔2000〕18号)。
(十六)调查、勘察、挖掘地下文物及其出土文物的维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1991年6月全国人大变更依据);《关于明确广州市文化局审批问题的批复》(粤文发〔2000〕18号)。
四、发布事项(6项)
(一)在非营业演出场所举办经营演艺活动
下放到区县文化部门。
根据:《商业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9号)。
(二)组织社会福利捐赠表演
下放到区县文化部门。
根据《营业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1997年8月依据)。
(三)开设画廊、画廊、美术公司
下放到区县文化部门。
根据《美术经菅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8号,1994年11月)。
(四)开设保龄球馆
下放到区县文化部门。
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桌球、保龄球等游戏项目管理的通知》(文市发布〔1997〕19号)。
(5)打开桌球(桌球)室
下放到区县文化部门。
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桌球、保龄球等游戏项目管理的通知》(文市发布〔1997〕19号)。
(六)开设卡拉OK厅(包括茶座、餐厅等)。附属卡拉OK机)
下放到区县文化部门。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1999年3月依据)。
五、撤销事项(一项)
开设电子游戏室
严禁开业,以后不再审核新开的电子游戏机室。
广州市广播电视局
序号:48
一、审批事项(2项)
(一)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
根据《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
(二)音像制品许可证
根据《音像产品批发、零售、租赁、放映管理办法》(文化部第10条命令,1996年1月30日发布)。
二、审批事项(12项)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电台的开放和撤销,以及台名、台标、节目设置类别或节目户数的变更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实施)。
(二)开放、撤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频道(频率)
根据《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广发社字〔1999〕714号)。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年审
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视台(站)年审的规定》(广发法〔1996〕436号)。
(四)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工程设计施工及工程验收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实施)。
(五)卫星电视路面接受设备应用和安装许可证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9命令,1993年10月5日授予)。
(六)影视制作与运营
根据《电视剧管理条例》(2000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授予第2号令)。
(7)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
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2命令于1994年2月3日公布)。
(八)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视节目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视字〔2000〕166号)。
(九)视频点播(闭路电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
(十)引进海外广播电视节目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实施)。
(十一)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实施)。
(十二)开通、注销、变更网络有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广播前、网络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根据《关于保证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1号);《关于做好〈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批管理方法〉、〈网上开播前端开放审核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广发社字〔1999〕714号);《关于做好〈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广发社字〔2000〕166号)。
三、合作事项(2项)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名称、台标、节目设置类别或节目户数的变更
合并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电台的开放和撤销,以及台名、台标、节目设置类别或节目户数的变更”。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实施)。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997年9月1日实施)。
(二)海外演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并入“影视制作经营”。
根据《电视剧管理条例》(2000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授予第2号令)。
四、撤销事项(一项)
中外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立即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报告。
五、发布事项(一项)
邮寄音像资料评估
下放到各区、县文化局。
根据《关于加强音像产品运输管理的通知》(文市发布〔1996〕38号)。
广州市新闻出版局(广州市版权局)
序号:49
一、审批事项(5项)
(一)非营利出版物的证实
根据《广东省书报印刷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1998〕令第10号);《广州市非营利出版物管理规范》(穗府〔1996〕56号)。
(二)包装装饰印刷许可证和年检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命令)。
(三)电子出版物零售许可证
根据《广州等市新闻出版局作为电子出版物零售和租赁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粤新视频〔1999〕31号)。
(四)开设驻穗记者站
根据:相关印发〈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新报〔1992〕241号)。
(四)开设驻穗记者站
根据:相关印发〈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新报〔1992〕241号)。
(五)区域或专业图书展销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于1999年11月22日生效)。
二、审批事项(9项)
(一)开设出版单位
根据《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新报〔90〕第1534号)。
(二)广东省材料出版物申请及年检
根据《广东省持续内部数据管理条例》(粤新出版)〔1998〕22号)。
(三)出版物印刷许可证和年检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命令)。
(四)中外合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印刷出版物或其他印刷品及年检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命令)。
(五)报刊二级批发许可证
根据《广东省书报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依据)。
(六)中外合作零售书店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于1999年11月22日实施)。
(七)电子出版物委托书
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1997〕第11号令)。
(八)录音录像制品委托书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1996〕第4命令)。
(九)报刊年度核查
基于:关于印发〈报纸登记项目年度验证办法〉通知(新报〔94〕1056号)。
三、合拼事项(6项)
(一)彩色复印许可证
合并为“其他印刷许可证和年检”。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命令)。
(二)包装装饰印刷印刷许可证年检
合并为“包装装饰印刷许可证和年检”。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命令)。
(三)其他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年检
合并为“其他印刷许可证和年检”。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命令)。
(四)出版物印刷许可证年检
合并为“出版印刷许可证和年检”。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命令)。
(五)广东省材料出版物年度核实
合并至“广东省材料出版物申请及年检”。
根据《广东省持续内部数据管理条例》(粤新出版)〔1998〕22号)。
(六)年检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各种印刷许可证
并入“中外合作、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印刷出版物或其他印刷品及年检”。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命令)。
四、发布事项(3项)
(一)其他印刷品的印刷许可证和年检
下放到区、县文化局。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命令)。
(二)打印复印影印许可证
下放到区、县文化局。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第212命令)。
(三)电子出版物邮递证明
下放到区、县、市文化局。
根据《关于加强音像产品运输管理的通知》(文市发布〔1996〕38号)。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50
一、审批事项(4项)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根据:广东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方法(1998年8月13日实施,广东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依据)。
(二)防空工程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实施,八届全国人大二十二次会议依据)。
(三)防空公共工程的使用和改造
根据《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1994〕45号)。
(四)拆除防空报警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二、审批事项(2项)
(一)防空地下室设计及工程验收
根据:广东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方法(根据广东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1998年8月13日实施)。
(二)防空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管理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人防办公室)〔1991〕42号)。
三、审批事项(2项)
(一)防空地下室总体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实施,八届全国人大二十二次会议依据)。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质
根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质审查及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人防办公室)〔1994〕字第176号)。
四、合作事项(一项)
防空地下室工程验收合并为“防空地下室设计与工程验收”。
基于:“广东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方法(1998年8月13日实施,广东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依据)。
五、撤销事项(一项)
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监督
备案。
广州市海洋水产局
序号:51
一、审批事项(4项)
(一)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险》(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依据);《广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穗常发〔1997〕73号)。
(二)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害危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海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依据)。
(三)渔船建设、采购、升级
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0年2月28日通过);关于公布实施〈广州渔业管理要求〉通知(穗常发〔1997〕52号)。
(四)在渔港从事打捞、饲养等生产活动,妨碍水上交通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实施)。
二、审批事项(19项)
(一)饲养使用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自1986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实施)。
(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根据《广东省水域使用管理要求》(粤府)〔1996〕27号)。
(三)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改造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海上和水下施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海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依据);《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0年2月28日通过)。
(四)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猎捕证、饲养证、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险》(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依据);《广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穗常发〔1997〕73号)。
(五)内水、近海渔业捕捞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会议依据)。
(五)内水、近海渔业捕捞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会议依据)。
(六)渔船无线电台许可证
根据《渔业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1996〕13号)。
(7)渔业苗木重点回收,准运证
根据《广东省关键水生物苗种亲体管理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1995年1月3日粤府函)〔1995〕1号文件允许,1998年1月18日以35命令调整)。
(八)向水域乱倒废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保护》(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九)海湾和海洋工程项目的新建、改造、改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保护》(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十)水手任渔船职务,解职签证
根据《广东省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认证实施细则》(粤海水)〔1998〕35号)。
(十一)审批渔业船员服务簿
根据:《关于实施签发的实施》〈渔业船员服务簿〉通知(粤渔监〔1990〕第072号)。
(十二)渔业船舶职位船员的培训、测试、认证、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颁证标准》(农业渔业发展〔1995〕8号)。
(十三)海上生存、救生艇筏控制、船舶消防、水上救援四项技能的专业培训和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培训认证办法》(〔1986〕渔(港)字第3号)。
(十四)船舶进出渔港口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出入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起实施农业厅令)。
(十五)渔船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渔业发展〔1996〕2号)。
(十六)渔业资源人力增殖放流资金使用
根据《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管理费征收应用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89年7月11日致函广东省〔1989〕92号文件允许,1989年8月1日起实施)。
(十七)外国渔船在中国渔业水域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生效)。
(十八)在我市水域铺设深海电缆管道
根据《广东省铺装深海电缆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3月2日生效)。
(十九)河流打捞工作网具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4号公布,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0年2月28日通过)。
三、审批事项(9项)
(一)水域面积在66.6公亩以下,水域使用证在100公亩以上
根据《广东省水域使用管理要求》(粤府)〔1996〕27号)。
(二)应用水域面积在100公亩以下,水域使用证在50公顷以上
根据《广东省水域使用管理要求》(粤府)〔1996〕27号)。
(三)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猎捕证、饲养证、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险》(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依据)。
(四)建立水产品批发市场
根据《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农渔发)〔1999〕13号)。
(五)将污染物排放到渔业水域
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0年2月28日通过)。
(六)水生物苗种、亲体进出口许可证
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0年2月28日通过)。
(7)44kw小型渔业船舶检验(60PS以下)
根据《关于我省正式开展小型渔船监督检查的通知》(粤水产品〔1992〕036号);《关于小型渔业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渔监狱)〔1995〕33号)。
(八)渔港的认定和一、二级总体规划的编制
根据《广东省渔港管理办法》(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依据)。
(九)远洋渔业公司资质
根据《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条例》(农业渔业发展〔1998〕5号文)。
(九)远洋渔业公司资质
根据《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条例》(农业渔业发展〔1998〕5号文)。
四、合作事项(6项)
(一)海湾工程项目
合并为“海湾和海洋工程新建、改造、改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保护》(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二)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许可饲养许可证
合并为“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饲养证、经营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维护实施细则》(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依据)。
(三)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加盟证书
合并为“一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饲养证、经营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细则》(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依据)。
(四)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许可饲养证
合并为“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饲养证、经营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维护实施细则》(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依据)。
(五)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加盟证书
合并为“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饲养证、经营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维护实施细则》(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依据)。
(六)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合并为“内水、近海渔业捕捞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会议依据)。
5.撤销(4项)
(―)开设海滨游泳场
审核旅游行政管理单位。
(二)所有国际组织或个人在中国领海进行深海科研和深海工作
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许可捕捞许可证
省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四)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务院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广州市粮食局
序号:52
批准事项(1项)
粮食批发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改革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穗府)〔2000〕26号)。
广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序号:53
广州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
序号:54
发布事项(1项)
除害消毒许可证
下放到区县爱卫部门。
根据《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范》(穗府〔1994〕59号)。
广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序号:55
一、审批事项(2项)
(1)无线电频率指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1993年9月公布);《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细则》(1997年6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二)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1993年9月公布)。
二、审批事项(3项)
(一)发放无线电台(站)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1993年9月公布)。
(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根据《关于加强进口无线电通信设备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89〕134号)。
(三)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根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1997年6月依据)。
三、审批事项(一项)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
根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1997年6月依据)。
四、撤销事项(一项)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发
向省申报。
广州市人民政府汽车核编办公室
序号:56
批准事项(1项)
广州汽车配置
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汽车配置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通知(粤办发〔1997〕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汽车工业办公室
序号:57
一、审批事项(一项)
基础建设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调查报告限额以下的汽车工业公司(全车及发动机除外)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关于汽车工业办公室权力问题的通知》(穗府函〔1995〕39号)。
二、审批事项(4项)
(一)基础建设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建议书及汽车行业限额以上的可行调查报告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关于汽车工业办公室权力问题的通知》(穗府函〔1995〕39号)。
(二)汽车行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调查报告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三)向国家车辆、改装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报告商品目录
根据《关于改革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辆目录管理的通知》(国家机关管理〔1999〕563号)。
(四)车辆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及产品认证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通知(粤经科〔1997〕577号)。
三、撤销(10项)
(一)市汽车工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案
备案。
三、撤销(10项)
(一)市汽车工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案
备案。
(二)汽车工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自主决定。
(三)汽车工业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公司独立向有关委员会报告。
(4)汽车工业重要科技研究和工业试验项目
由公司独立批准。
(五)申请广东省知名品牌
由市场进行评估。
(六)申请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
不再审查此事。
(七)申请国家和广东省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公司独立向有关委员会申请。
(八)汽车工业发展支持资金及建设资金及汽车工业项目用汇
公司按规定独立办理。
(九)外资企业项目立项、增资、经营范围变更、提前结束、技术转让、设立分支机构
由外经贸委员会按规定审核。
(十)电气产品进口备案
由公司按规定办理。
广州专利管理处序号:58
一、审批事项(3项)
(1)获得专利广告证书
根据《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取证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40号);《关于加强我国专利广告取证管理的通知》(粤工商〔1998〕联字22号)。
(二)专利许可合同备案和专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根据: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12月国务院批准修订);《关于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通知》(国家科发市字〔1991〕512号);《关于调整我市第六技术合同登记点职责范围请示的批复》(穗科函〔1992〕134号)。
(三)市区第一批生产发明专利产品和实用专利产品的审查取证
根据:关于实施〈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办法通知》(穗府)〔1999〕42号)。
二、审批事项(2项)
(一)专利技术申请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
根据《省科委关于申请1998年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转发的通知》(粤专实发)〔1998〕1号);《省科委关于申请1999年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转发的通知》(粤专实发)〔1998〕16号)。
(二)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中国专利局于1991年3月公布)。
(二)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中国专利局于1991年3月公布)。
三、撤销(2项)
(一)审查专利技术税收优惠项目
按现行税收规定办理。
(二)新产品计划项目中纳入专利技术的退税申请
按现行税收规定办理。
广州市公路局
序号:59
一、审批事项(4项)
(一)公路官费推迟报停
根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二)开通公路布线,设置交叉闸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公路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开挖或利用公路产品设置上空、地下管道或其他建筑物和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广告灯牌、照明、标志、拱门、框架、信号灯等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审批事项(14项)
(一)公路客运附加费减免
根据《广东省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征收实施办法》(粤交计划〔1992〕338号)。
(二)因交通事故被盗或报废的车辆退款
根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三)免税公路养路费
根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四)个人非营运车辆申请免税高级公路建设还款资产
根据:《关于减少个人非营运车辆收费的通知》(粤价〔2000〕3号)。
(五)逾期申请公路养路费入户、过户、转籍、注销
根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六)停征公路官费
根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七)车辆改装变更公路官方费用证明
根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8)公路车辆收费标准的计量和批准
根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九)营运客车改为非营运停征公路客运附加费
根据:《关于将运营巴士改为非运营停止征用公路建设还款资金困难的通知》(广东支付函)〔1998〕1008号)。
(十)机动车在公路上试刹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公路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十一)各种桥梁、牌楼、隧道、渡槽、隧道等设备建设跨(穿)越公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二)履带车、铁轮车等有损道路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三)采伐道路树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四)超限车辆通过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和港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三、审批事项(一项)
临时减免公路客运附加费
根据《广东省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征收实施办法》(粤交计划〔1992〕338号)。
四、合作事项(4项)
(一)公路养路费注销
合并到“逾期申请公路养路费入户、过户、转籍、注销”。根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二)公路养路费转让
合并到“逾期申请公路养路费入户、过户、转籍、注销”。根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三)公路养路费转籍
合并为“逾期申请公路养路费入户、过户、转籍、注销”。根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4)公路车辆收费标准计量检查
并入“公路车辆收费标准计量审批、检车”。根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2号)。
五、撤销事项(一项)
办理丢失公路官费凭证的补领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广州航务管理局
序号:60
一、审批事项(一项)
水路运输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7号),1997年12月公布实施);《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穗常发)〔1996〕22号)。
二、审批事项(6项)
(一)船舶运营运输证
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水发送〔1998〕107号)。
(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7号,1997年12月公布实施)。
(三)乡镇船舶修造厂船舶生产许可证
根据《广东省乡(镇)船舶运输安全管理要求》(粤府〔1998〕111号);《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穗府〔1994〕74号)。
(四)水路运输专用码头营业执照(广州港区以外)
根据《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1988〕167号)。
(五)船舶工程建设市场营业执照
根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一号,1997年10月实施)。
(六)船舶设计企业资质证书(丙级)
根据:实施〈广东省船舶设计资质认同方法〉通知(粤府〔1994〕62号)。
三、审批事项(2项)
(一)水上国际集装箱运营许可证(广州港区以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海运管理规范实施办法》(交通部令第35号,1992年7月实施)。
(二)海上国际集装箱海运企业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海运管理规范实施办法》(交通部令第35号,1992年7月实施)。
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
序号:61
批准事项(2项)
(一)异地市级单位在广州设立办事处
根据《广州有关异地单位设立办事处的规定》(穗府〔1990〕76号);《关于统一异地驻穗机构名称的通知》(穗经协)〔1995〕55号)。
(二)广州公司到异地开办办事处
根据:关于做好〈广州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广州对口支持办公室的主要任务包括机构和人员编制计划〉通知(穗编字〔1998〕79号)。
广州信息中心
序号:62
审批事项(1项)
三级政府域名
根据:有关中国的实施情况:〈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办法〉通知(粤信办〔1997〕9号)。
广州供销合作总社
序号:63
一、审批事项(2项)
(一)化肥经营许可证
根据《关于整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秩序的通知》(粤府明电)〔1996〕4号)。
(二)经营废金属资格证书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的通知》(穗)府办〔1995〕79号)。
二、撤销事项(一项)
废纸许可证
按照经济规律,按照规定解决相关保密问题。
广州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序号:64
一、审批事项(2项)
(一)采矿权(市级)
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于1999年10月发布实施)。
(二)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3月国土资源部第4命令)。
二、审批事项(一项)
经简测计算的矿产储量认同
根据:《关于将占有矿产储量备案与换矿许可证衔接的通知》(国土资本发放〔1998〕80号)。
三、审批事项(三项)
(一)采矿权(省级以上)
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于1999年10月发布实施);《关于矿产资源勘探备案和采矿备案的通知》(国土资源发行〔1998〕7号)。
(二)采矿权转让
根据《探矿权出让管理条例》(国务院242命令,1998年2月发布);《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查相关问题的要求〉通知(土地勘发)〔1998〕11号)。
(三)减少矿产资源补偿
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5年7月实施)。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州分会广州分会
序号:65
批准事项(3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原产地证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国务院令第94号1992年)。
(二)验证对外经济贸易单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规章》(〔86〕贸促字第15号);《关于做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体制改革〉通知(中编办)〔1994〕205号)。
(三)对外经济贸易文件验证
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规章》(〔86〕贸促字第15号);《关于做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体制改革〉通知(中编办)〔1994〕205号)。
广州港务局
序号:66
一、审批事项(10项)
(一)岸线建设项目综合利用
根据《关于加强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设施建设应用岸线管理的通知》(提交规划发布〔1998〕677号);《广州港口管理章程》(穗府函〔1988〕54号);《交通部广州水安全监督局关于建立计划的通知》(交通部〔87〕交劳字9号)。
(二)《广州港口专用港口许可证》(半经营、经营专用港口)
根据《广州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1〕27号);《关于广州港务局成立的通知》(穗府〔1987〕82号)。
(三)广州港辖区海港客运新航道
根据《关于广州港务局成立的通知》(穗府〔1987〕82号)。
(四)《海上国际集装箱港口装卸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海运管理规范实施办法》(交通部令第35号,1992年6月9日)。
(五)危险货物装卸的泊位、类型、总数
根据《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1996年12月1日生效)。
(五)危险货物装卸的泊位、类型、总数

基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于1996年12月1日实施)。
(六)在港区内填海域,建设设备
根据《关于广州港务局成立的通知》(穗府〔1987〕82号)。
(七)港区航线、港池、锚地、浮筒、河岸等港口设施的应用、租赁、变更、改造
根据:关于〈广州港口管理章程〉(穗府函〔1988〕54号)。
(八)跨河、拦河建筑、临河建筑物的通航规范和技术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线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完成字)〔1991〕609号)。
(九)船舶垃圾接受解决方案
根据《关于实施73/78耐污条例附则V的通知》(交通部〔89〕交函安监字140号)。
(十)疏通港区海域,控制卸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线管理办法》(国发)〔1987〕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线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完成字)〔1991〕609号)。
二、审批事项(一项) 出让、扩张或变更专用港口的用途 根据《广州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1〕27号);《关于广州港务局成立的通知》(穗府〔1987〕82号)。 三、审批事项(三项) (一)在港区发掘土地,采土采沙 根据《关于广州港务局成立的通知》(穗府〔1987〕82号)。 (二)广州港辖区内新设港口点 根据《关于广州港务局成立的通知》(穗府〔1987〕82号)。 (三)非扩大开放的专用港口从事外贸船舶装卸 根据《广州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91〕27号)。 广州防雷减灾办公室 序号:67 批准事项(1项) 一、二、三类防雷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颁发防雷设施证书 根据《广东省气候管理规范》(1997年1月省人大依据);《广东省防雷电灾害管理条例》(粤府〔1999〕21号)。 (续完)